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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日,我局到位于广西合浦县常乐镇阳月村周家地江口大桥边的合浦县宗强水泥制品经营部检查发现,你经营部利用租赁的原合浦县常乐新海混凝土搅拌厂建设水泥制品项目,未取得环评批复情况下擅自于2024年1月1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后开始做水泥制品项目的建设和进行部分生产。
你经营部水泥制品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55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中的“水泥制品制造”类,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你经营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
1.2024年4月1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4年4月1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1份(附现场照片7张)和2024年4月7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经营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4年1月1日进行水泥制品项目的建设和进行部分生产;
2.2024年4月2日收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分截图),证明你经营部水泥制品项目属于“55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中的“水泥制品制造”类,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3.2024年4月2日收集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证明你经营部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
4.2024年4月7日收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公示版)(部分截图),证明该项目的主体工程和环保工程未全部建成;
5.2024年4月7日收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投资人陈宗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经营部的主体资格;
6.2024年4月1日收集的《授权委托书》1份和2024年4月7日收集的厂长周继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周继华的被委托人资格和被委托事项及时限;
7.2024年4月7日收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04-01-905152),证明你经营部的水泥制品项目总投资额是300万元;
8.2024年4月7日收集的《北海市行政审批局2024年3月26日受理项目公示情况》(部分截图),证明你经营部水泥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情况;
9.2024年4月7日收集的《土地租赁合同书》复印件3份,证明你经营部的租赁土地位置、面积、期限和签订时间;
10.2024年4月24日提供的《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合浦县宗强水泥制品经营部水泥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北审批建准〔2024〕31号),证明你经营部于2024年4月19日取得该项目的环评批复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3年5月16日向你经营部送达《北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环罚告〔2024〕1号),告知你经营部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经营部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经营部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裁量规则(2023版)》的裁量公式计算,本机关决定对你经营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罚款叁万叁仟叁佰捌拾肆元整(¥33,384)的行政处罚。
1、对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你经营部须到北海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198号北海市生态环境局一楼)(联系人:冯嫔,电话)领取一般缴款书;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北海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换取正式收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经营部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筑设计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筑设计企业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能采用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置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筑设计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报告书(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辐射类、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
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
县级、市级、省级媒体曝光/广西互联网网站曝光/全国互联网门户网站曝光/六次以下有效投诉
其他类(经查询《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